交强险时效之争 南通一保险公司被判赔11万元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院发司法建议,修改格式条款 记者获悉,“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执行了多年的行业规则,但大多数投保人都不以为然。 据南通中院民二庭庭长高鸿介绍,针对交强险保险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而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 于是法院在充分调研后决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保监会规定,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格式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要求,以此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顾建兵 记者 郭小川 马上再访 “生效时间”可与保险公司约定 省保监局:“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规定,双方根据需要自愿协商 保险公司:新车投保大多“即时生效”,老车续保大多“次日零时” 昨天,记者从江苏保监局获知,为更好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确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就曾发函通知各保险公司,交强险可“即时生效”,但“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规定,而是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省保监局 可与保险公司约定生效时间 这是投保人应有的权利 江苏省保监局人士强调说: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生效时间,这是投保人应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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