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如何适用在多车交通事故中
【要点提示】 连环撞车事故,多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如何适用,多方意见各执一词。究竟该如何适用?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364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 王明营、毛文成、侯绪敬 被告 娄虎 被告 佘建华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胡愿峰,经理 2009年9月2日,被告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与同方向李庆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相撞,娄虎、李庆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明营、毛文成、侯绪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娄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庆安和被告佘建华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娄虎所有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王明营各项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毛文成各项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侯绪敬各项费用共计10940.5元,认定被告娄虎各项损失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娄虎驾驶机动车辆、李庆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佘建华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娄虎、佘建华、李庆安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本案牵涉到娄虎驾驶的豫PA6199号面包车和被告佘建华驾驶的豫BJH669号货车的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合同应如何适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只适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