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无权代无名氏收取赔款

  本报讯 经过多次紧张激烈的法庭交锋,人保财险河北廊坊分公司二审胜诉一起“标的车撞死无名氏”诉讼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11.9万元。

  2011年4月5日,被保险人姜某的司机贾某驾驶标的牵引货车行至廊霸路北向南32公里处与一无名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贾某负事故全责。作为车主,姜某具有赔偿责任。姜某主动赔偿并将赔偿金交给永清县交警大队后,向霸州支公司进行索赔,并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霸州支公司败诉,赔偿姜某11万多元。

  在这种情况下,人保财险霸州支公司在市分公司法律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据理力争,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法律依据,果断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前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坚持主张交警队无权代受害方收取赔款,并依据《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实现了二审改判人保财险霸州支公司胜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步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公司面临日益严重的诉讼环境。面对这一形势,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从自身队伍抓起,不断充实和更新法律队伍,聘请知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着力加强了与当地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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