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维权 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获改判
;出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来“规范”地方裁判标准的统一。山东潍坊中院就不例外。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否分项的问题,潍坊中院在其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论坛纪要》第一条中做了如下表述:《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进一步划分赔偿限额,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少,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直接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总限额内予以赔偿。
就在本月早些时候,保监会公布2011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后,就有文章指出,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也是造成交强险经营亏损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部分基层法院不认同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赔偿标准等规定,造成保险公司超额赔付,而这种情况,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最为严重。 依法维权 不懈努力 面对潍坊地区司法实践中难以突破的交强险不分项裁判,保险公司怎么办?山东的永安人选择奋力维权,寻求支持,个案突破。 2011年7月,潍坊中院做出的(2011)潍民终字690号关于迟国辉诉永安潍坊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因为属于典型的交强险不分项赔偿案件,且对第三者影响较小,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最终该案被选定为突破不分项裁判坚冰的目标并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因个人理解不到位导致申请再审功亏一篑,山东分公司坚持与山东省保监局、行业协会和总公司法律部加强沟通联系,既引起上级机构的重视和关注,同时能够及时得到指导和支持,使得案件的申请再审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目标往前推进。 2012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迟国辉诉永安潍坊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庭审中,山东分公司风险管理部的法务人员以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公告》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为依据阐述了分项赔偿的合理性,最终赢得了再审合议庭对该公司观点的认同。2012年8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原审以交强险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分项限额内赔偿为由,判令永安财保潍坊公司在总限额内赔偿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以外的4179.75元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至此,潍坊地区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于在永安山东人的不懈努力下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应当说,这一结果是永安山东人坚持依法维权的初步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