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违反安全装载约定发生连环撞车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免赔10%

分的赔偿款应由货车车主承担,于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将执行异议转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求,并作出了241-1号执行裁定。接到裁定书后,保险公司又向终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给予纠正。

  2012年2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终审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41-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纠纷终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金额为54万元, 根据合同中违反装载安全约定增加10%免赔率的诉求终获法律支持,从而避免赔付损失6万元。

  思考与启示

  1.庭审时,对三者要求赔偿总金额高于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提出在判决书中载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和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求。

  2.接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对法院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提出复议申请。

  3.涉及司法解释的上诉意见、复议申请应由专业律师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撰写,确保言语中肯,有的放矢。

  4.保险公司投送法律文书时应使用正规的传递渠道,以保证安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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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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