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违反安全装载约定发生连环撞车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免赔10%

均未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违反安全装载约定的增加免赔率10%,没有扣除无责车辆应当承担的交强险限额100元,本案审判应当先刑事后民事,交强险商业险不应在此案中一并审理”的诉求。为此,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先后三次提出上诉意见,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随后,中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支持了保险公司关于增加免赔率10%的请求,并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针对452号判决书,作出了269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4000元;在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4万元内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等合计47139元;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赔款,由货车车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给王某。

  针对711号判决,作出了261号终审判决:撤销711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杨强医疗费等合计22403.85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杨强车辆损失费5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货车车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杨强;二审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货车车主承担。

  针对720号判决,作出了299号终审判决:撤销720号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244000元内赔偿袁某、常某、杨兰误工费等共计223948元,扣减已付抢救费,再付203948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4万元内赔偿袁某、常某、杨兰医疗费等总计274900.13元;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赔款,由货车车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补足给袁某、常某、杨兰;二审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货车车主承担。

  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又收法院执行通知书

  收到299号终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将赔款478848.13元汇入法院账户,在事故发生后曾垫付医疗费,该项义务履行完毕。接到261号、269号终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将两份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剩余的赔偿款265599.87元汇入法院账户。至此,根据299号、261号、269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因货车车主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三次终审判决书的赔偿数额之和,遂将261号判决委托货车车主所在地法院执行。随后,货车车主所在地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

  为免重复执行提复议

  终获二审法院支持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终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按照终审判决事项,保险公司认为不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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