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违反安全装载约定发生连环撞车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免赔10%
近日,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收到终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历时八个月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违反装载安全约定增加10%免赔率的诉求,终获法院支持,从而避免赔付损失6万元。 违反安全规定超载 连环撞损车辆十四部 2010年3月30日15时,天安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接到省公司调度称,13时20分,刘某驾驶车主为赵某的货车行驶至二河高速某下坡路段时,碰撞到因前方事故堵车排队的杨强(化名)驾驶的奔驰车,又引起其他车辆连环碰撞,已安排事故发生地公司代为现场查勘。接完电话后,该公司总经理与理赔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经查,车主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两份。 本次事故造成杨强驾驶的奔驰车、袁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王某驾驶的奇瑞轿车在内的14部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导致奔驰车上的杨强和雪佛兰轿车上的袁某、常某、杨兰(化名)等7人受伤。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31.5吨,实际载质量达39.75吨。2010年4月2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货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求赔偿纷纷起诉 保险公司应接不暇 2010年4月26日,王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安全法规定,由货车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财产损失,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开庭后作出452号判决:车主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113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2010年7月30日,杨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货车车主赔偿车辆损失费、医药费、误工费、施救费等费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三者限额内赔偿损失。法院开庭后作出711号判决:车主赔偿杨强车辆损失费、医药费等合计1045903.85元,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货车车主承担。 2010年8月2日,袁某和乘员常某与杨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货车车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开庭后作出720号判决:车主赔偿袁某、常某、杨兰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98848.1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已支付的抢救费由保险公司核减,不足部分由货车车主承担。 违约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免赔约定提上诉 在一审法院三次判决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