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导致侧翻,保险公司拒赔胜诉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说,保险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保险人不能为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补偿和保障,否则,不仅违背公理,同时也有可能变相地鼓励和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对本案事发经过的回顾可知,引发标的车辆侧翻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严重超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严禁超载。由此可见,对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是现行法律在保险合同中的合同化表述。显然,尽到告知义务与否,并非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的理由。如果放任被保险人的肆意索赔行为,不但不利于法治建设,也有违于法律规定在社会普世价值中的导向作用。

  通过长安保险公司的据理力争,最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除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驾驶员医疗费90.7元外,驳回被保险人其他仲裁请求。结合当前不利于保险公司维权的司法环境下,本案的胜诉经验告诉我们,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前期的调查取证,中期的风险评估与预案设计,对后期取得较好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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