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人保财险合理规避诉讼风险
本报讯 11月17日,浙江海盐人保财险审慎应对一起两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案,成功规避了可能引发的后续诉讼风险。 2011年3月11日,高某驾驶由海盐人保财险承保的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浙FD2670专项作业车,在海盐沈荡路段行驶时,与肖某驾驶的公交车及赵某驾驶的后乘郑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与郑某当场死亡、4人受伤且三方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海盐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和赵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7月中旬,赵某及郑某的亲属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共计130万余元。 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高某为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争取缓刑,多次上门要求海盐人保财险以调解方式将交强险赔偿额全部给予两名死者家属,承办法官也主动联系海盐人保财险应诉人员表达庭前调解的意向。考虑到本起交通事故涉及第三者人数较多,且事故中的第三者均有权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要求优先赔偿,如果将交强险的赔偿全部分摊给两名死者家属,显然剥夺了其他伤者合法的权利,势必会对今后理赔带来诉讼风险,且其他伤者伤势均较严重。故海盐人保财险应诉人员认为虽然高某为本公司的客户,但如果满足他的要求处理此案,则明显有失公平,况且交强险赔偿的不公正分配很有可能引发第二次诉讼,增加保险公司的诉讼风险,导致产生不利结果。因此,不宜按照高某的要求进行调解。 为合理规避诉讼风险,公正、公平处理该案,海盐人保财险应诉人员经慎重考虑,向法院提交该案的处理方案:对本起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两项费用,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待其他伤者医疗终结后一并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同时原告方撤销对保险公司的起诉,保险公司不再参与本案的诉讼,经过沟通,法院及诉讼各方对该方案的合理性予以认可,原告同意撤回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