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投保情况对责任分担的影响
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或者超过部分由AB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分担。这样既能体现交强险的直接赔偿功能,也能体现一定的过错责任性质,既符合国家实行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即不仅是为了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负担,更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同时又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共济性。另外,对于投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多支付的赔偿金,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的,是否可以向未投保的机动车方追偿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追偿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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