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投保情况对责任分担的影响
B小汽车相撞,致行人C受伤,交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A、B均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交强险保险方式的强制性反映在购买上,更反映在赔偿上。也即在该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只要属于理赔范围,受害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将A、B两肇事车主和对应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在损害额超过两方的保险限额总和时,先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或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由两车主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这样处理一方面能体现交强险的代偿功能,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出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应原则,司法实践对此意见较为一致。但是对损害额不到两方的保险总额时,如何处理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鉴于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均为保险公司,应由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时虽然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车主的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按责任大小比例分担。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首先,交强险责任与肇事车主的侵权责任两者的责任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相同。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只要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属于其理赔范畴,其责任就已经构成。其次,就本案分析,其实两车车主的责任已经被保险公司所取代,保险公司成为了实际的第一责任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责任彼此之间应该是同等的,对于孰轻孰重,既没有区分的依据,也没有区分的必要。 案例三:一车投交强险,而另一车未投情形。 A摩托车与B小汽车相撞,致行人C受伤,交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A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而B未投。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C的损失,应先由AB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其中属于A应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过或者不理赔的部分由其自行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区分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如果损失超过两车交强险保险总和,则应由A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B应交而未交,也应现在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份额,超出部分由两人根据责任大小分担;如果损失不足最高限额的两倍,则由A的保险公司代替其与B进行责任分担,不足或者超过部分由A自行承担。 笔者不同意上述意见。从交强险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应该先由A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