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交强险保单受益人不能是银行

  本期嘉宾: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小强

  案情:

  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某银行向何某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00000元,用途为购车。同时,何某作为抵押人,自愿以用该贷款购买的车辆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单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那么,贷款购车,交强险保险单中能否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

  分析:

  贷款购车,交强险保险单中不能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理由如下:

  一、该做法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首先,《交强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其次,从《交强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从赔偿对象上看,“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致害人、同时将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交强险项下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银行作为交强险保险单中受益人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现实意义

  (一)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的做法,源于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银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现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车后,会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车辆购买整车保险。投保此险种,因为车辆已经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为抵押人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车辆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借款人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赔偿金。车辆损毁、灭失,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无价值,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会积极就保险赔偿金主张权利。银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作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银行对于该赔偿金享有优先权。正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将自己设定为受益人。

  (二)通过设定受益人保护银行利益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在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出现有银行作为受益人的做法。如果依此认为,为了保护银行利益,交强险项下可以设定银行作为受益人,肯定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和交强险业务有质的区别。

  首先,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借款人以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为车辆购买保险,是借款人的自愿行为,借款人购买保险实际上是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车辆价值减少,借款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为车辆购买保险,借款人就有了恢复抵押物价值的一个保障。退一步讲,即使车辆没有作为抵押物,车辆所有人也有必要通过购买保险将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否则的话,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毁、灭失的后果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自身承担了。但交强险中,投保人为车辆购买保险,并非其个人自愿行为,而是必须购买。因为交强险有强制性。

  其次,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借款人购买车辆保险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是为银行利益考虑。在车辆损毁、灭失情况下,银行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保护自身利益有法律依据。而交强险项下,即使设定银行为受益人,但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项下赔偿支付给自己没有法律依据。

  (三)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无实际意义 

  以题述案例为例,何某自愿以其已经购买的陕AYK号牌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不论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项下给受害人进行赔偿(即使车辆发生事故,在交强险项下应当给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只要在抵押物未损毁、灭失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益有担保保证,银行就无须担心。

  (四)银行可以要求投保人就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

  如前所述,如果银行因抵押物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自身债权可能受到影响,可以要求投保人就抵押物购买整车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而无须在交强险项下将自身设定为受益人。

  基于以上分析,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单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做法,不仅无法律依据,实际上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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