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往缺乏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责任认定。即便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证据并未及时保全,法官又非第一现场人,也难以作出责任认定。此时,法官多依据普通侵权案件,以推定方式作出责任认定和划分,不当之处很避免。
鉴于上述情况,不少学者提出,原先立法考虑到村级公路质量不高,机动车较少,才未将村道列入“公路”范围;随着形势的发展,应符合标准的村级道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列入“公路”的范围,村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应由交警部门负责出警,按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样就能使村道事故按交通事故堂堂正正“享受”交强险,又能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划分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并呼吁尽快实现这一目标。 [法律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间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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