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车的公共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可见现行法律上“公路”仅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不包括村道。既然村道不在公路范畴,在村道上发生的事故自然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只能算作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一般侵权事故或意外事件。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当然不能适用交强险。

  这样的呆板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快引发很大争议。因为随着经济发展,村道质量越来越高,柏油路、水泥路已不鲜见,机动车通行频率越来越高,相应的事故也在不断上升。如果村道事故不列入交强险理赔范围,就会让交强险的社会功能大打折扣。为此,道交法第77条作了相对放宽的规定,该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条规定设置两个前提:一是通行中发生的事故;二是向警方报案。同时,“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包括交强险,并不明确。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与道交法第77条相比,至少有两个重大进步:一是不再以向警方报案为前提;二是既然本条例是专门规定交强险理赔问题的,“比照适用本条例”当然就是比照适用交强险。由此,机动车的村道上通行时发生事故,应比照适用交强险。本案原告葛存林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应赔限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应当说,现行法律的这些规定,只是解决了村道适用交强险问题,还不能算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村道上发生的事故不认定为交通事故,只视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即普通侵权事故,故而交警部门不作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肇事现场勘验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交警不作责任认定,现场又无第三方目击证人,当事人通常会相互推卸责任,甚至对事故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和辩解。这类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普通法官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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