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法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但追偿的范围限于其对崔业华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人盛海兵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设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依据前述论证,本案事故尽管发生村道上,但可比照适用交强险。保险公司虽非本起事故中的侵权人,但基于盛海兵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葛存林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原先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并不因此增加其负担。崔业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应依据上述法院对侵权人事故责任的分担,确认葛存林与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的分担比例为5︰5。 综上所述,崔业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的损失73509.2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并向追偿人葛存林支付。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39246.09元,葛存林自行负担一半,不得追偿;另一半则由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共同负担,剔除盛海兵已支付部分,葛存林尚可向三人追偿8125.05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最大争议在于投保机动车于村道上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否依据交强险赔偿问题。换一个角度而言,即交强险能否适用于村道上发生的事故问题。其实质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涉及交强险适用范围的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必须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1)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通行中: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4)具有交通事态发生: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等。(5)车辆方应有过失或在意料之外。(6)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 这里的争议主要是道路的范围,特别是公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公路是指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