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辆通行,最后发生事故,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葛存林,而不在于车辆,葛存林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存林作为雇主赔偿了雇员的损失,其行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无权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判决村道事故适用交强险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投保肇事车在村道上发生的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理赔。通常情况下,只有道路交通事故才适用交强险。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道路仅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包括村道。机动车在村道上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只能认定普通侵权行为。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已将村道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交强险。故而,投保车在村道上发生的事故应比照适用交强险。 本起事故中,葛存林未经许可,在道路上空驾设高度不够的钢丝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和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盛海兵驾驶变型拖拉机在明知前方道路上空驾设了高度不够的钢丝绳,仍在邵祥林、金绍艮的配合下意欲顺利通过障碍,但未能确保安全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规定 ,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变型拖拉机虽系盛海兵驾驶,但事故却发生在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共同协作通行的过程中,并邵祥林、金绍艮用竹杆所顶钢丝绳突然滑落至行驶中的变型拖拉机顶部所致,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应对变型拖拉机未能安全通行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葛存林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与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的过错基本相当,应确认葛存林与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承担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