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十四时止。

  雇主先行赔偿雇员损失

  崔业华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6月28日,崔业华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崔业华共花费医疗费33682.09元。

  2010年1月13日,崔业华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存林赔偿其相关损失。2010年2月10日,法院判决葛存林赔偿崔业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79898.85元(剔除治疗中葛存林、盛海兵垫付款项)。

  经核算,崔业华的总损失为112755.29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的为73509.2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为39246.09元。至本案诉前,葛存林支付101257.29元,盛海兵支付11498元。

  葛存林按判决赔偿崔业华损失后,各方当事人未能就损失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追偿诉讼。葛存林将保险公司、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辨认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葛存林诉称,本起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盛海兵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时,在未能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拖带原告所驾设的钢丝绳,致崔业华跌倒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邵祥林、金绍艮用竹杆顶钢丝绳时致钢丝绳滑落于车顶棚而造成本起事故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盛海兵所驾肇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设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崔业华以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我已按生效判决予以赔偿,至诉前共赔偿101257.29元,依法可实施追偿。现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我101257.29元。

  被告盛海兵辩称,本案原告葛存林享有追偿权,但追偿的范围应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损失为准。事故拖拉机已投设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设的钢丝绳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其在本起事故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邵祥林辩称,本起事故应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我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葛存林违法在道路上架设高度不足的钢丝绳,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金绍艮辩称,我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于村道上,交警部门未依法确认本起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亦未确认被告盛海兵应否承担责任,因而保险公司应否依交强险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从事故的发生来看,原告葛存林违规架设钢丝绳,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导致用竹竿顶钢丝绳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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