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村级道路发生的事故能否构成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一直争议很大。然而,一根斜跨村道的钢丝绳引发的事故,却将这一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到大家面前。7月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公司(地址安徽黟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葛存林保险理赔款73509.20元;被告盛海兵、邵祥林、金绍艮转赔偿原告葛存林8125.05元(扣除已给付的11498元)。

  独杆吊绊绳斜穿村道

  2009年3月,葛存林承接海安县角斜镇双龙村李某家的民房,雇佣崔业华等人在李某家施工。李某家门前20米开外,有一条东西向村级小道,沙石路面。工程施工中,葛存林架设独杆吊(向高处运送建材的简易装置)时,为图省事或方便,将独杆吊的绊绳(钢丝绳)斜着横跨过门前村道,插入并固定于路南侧的地上,形成直角三角形之势。这一做法在农村施工并不鲜见,路人和非机车只要适当绕行,一般不构成大的问题。然而,就是这样一根斜跨公路的钢丝绳,却扮演了“杀手”角色。

  本案另一当事人邵祥林家住上述建房户李某家东侧,邵系土豆种植户。土豆贩子从乡道上下来,前往邵祥林家收购土豆时,须从李某家门前村道通行。盛海兵正常在农村收购土豆,金绍艮系盛海兵与邵祥林之间的收购中介人,并根据最终促成交易量由盛海兵给付费用。2009年5月24日,盛海兵根据金绍艮的介绍到邵祥林家收购土豆。

  竹杆顶绳盲目通行酿悲剧

  当日上午8时45分左右,盛海兵驾驶皖0941334号变型拖拉机由西向东沿村道行驶至李某家门前。因前述钢丝绳一端高度不够,拖拉机无法通过,于是邵祥林、金绍艮在路南侧用竹杆顶着钢丝绳让盛海兵所驾车辆通行。拖拉机前行中,由于顶着钢丝绳的竹杆头部无卡子,钢丝绳突然滑落。邵祥林、金绍艮及路侧旁人立即高呼盛海兵停车,不知是拖拉机的轰鸣声掩盖了一切呼叫,还是拖拉机行进的惯性作用,拖拉机未能及时停住,钢丝绳在机械力作用下,将施工用的独杆吊和脚手架拖倒,致在脚手架上施工的崔业华(葛存林所雇)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李堡中队到场处警,并于2009年6月6日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交警中队处警员事后表示,本起事故经派员到场处警并作相关调查后,认为本起事故系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未作责任认定。

  事故处理中查明,皖0941334号变型拖拉机已在保险公司投设机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22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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