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投诉看交通肇事中“无名氏”的赔偿问题

院同意将此笔赔款提转河北省财政厅救助基金专门账户,可视为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人保可对被保险人赔偿。这一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资金的转移,尚需与法院的协商并得到其同意。考虑被保险人已实际向法院提交了15万元赔偿金,出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大限度便利消费者,最后人保公司研究决定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11万元,保留自身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追偿的权利。

  在这起投诉里,我们看见司法的不规范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的困惑和烦难,也看到了保险公司在面对司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时的无奈,以及人保公司帮助保险消费者排忧解难的最大诚意。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课题,不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还需要立法的完善、司法的改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如此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体系,长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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