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投诉看交通肇事中“无名氏”的赔偿问题
彻底否决,因此,在该起投诉案件中,检察院代“无名氏”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欠妥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有权代“无名氏”提起损害赔偿?2009年9月10日,我国财政部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该部委文件仍然未就无名氏死者的赔偿主体问题作出任何特别规定。各地曾经出现一些地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无名氏”讨赔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6月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再次重申:“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与之前对“无名氏”损害赔偿的“复函”“答复”一脉相承,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检察院、民政部门和有关机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无权代“无名氏”请求损害赔偿。该案发生在2011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名氏”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有这样的判决产生,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谁是1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合适保管者? 在该投诉案件中,鉴于受害人为“无名氏”,暂时无法将损害赔偿金交付其亲属,故法院提出赔偿款交给法院,待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后,再就民事赔偿款进行处理。因此,在与“无名氏”亲属取得联系之前,该笔款项由法院保管。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找不出法院保管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而且法院也不可能自行启动寻找“无名氏”近亲属及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 本案发生在河北,《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对未知名死者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代为索赔,提存代管两年后,经法院裁定确属无主财产的,列入救助基金账户。从该规定看,该笔赔偿金由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该程序保管,更加合法合理,并且这也是在目前各地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建立困难或虽建立但资金匮乏情况下,充实救助资金的一条途径。但是,全国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情况又参差不齐,河北省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亦未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人保公司认为如果当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