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投诉看交通肇事中“无名氏”的赔偿问题

  3月5日,中国保险服务监督平台(http://www.sinoins.com)接到河北省于××投诉,称2011年9月他开车撞死一名 “无名氏”,被认定为全责,法院判缴死亡赔偿金15万元,并由法院代收上交国家。被保险人交付以上金额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当地人保公司以法院没有资格代收15万元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于××多次索赔无果,向平台寻求帮助。

  平台在接到投诉后,与人保公司联系,人保公司高度重视,审查后认为该案无适合的赔偿主体,但法院收取了被保险人交纳的15万元赔偿款,出于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人保公司研究决定,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11万元。同时,保留向相关单位或部门行使追偿权。人保公司迅速向投诉人全额支付了赔款,投诉人非常满意。

  对于“无名氏”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司法实践不甚一致,在这起投诉中,也充分暴露了这其中的一些问题,很值得在这里重申和探讨。

  谁是替“无名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

  “无名氏”已死,谁有权利代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亦即:只有近亲属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中,亦再次申明“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在本案中,只有“无名氏”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而在投诉案件中,由于“无名氏”近亲属未出现,显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那么,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无权利代“无名氏”提出赔偿请求?

  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80号)和2010年12月9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2010】民一他字第23号),这两份司法文件对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代“无名氏”请求损害赔偿的做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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