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温表看出车险假案情
2010年4月28日11时26分,驾驶员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于2010年4月27日21时左右将标的车闽A×××××停放在冰心公园门口附近的路边泊车位,直至隔天2010年4月28日11时左右,取车时发现标的车的前部受损,且据客户陈述,停放期间没再启动过标的车。 查勘人员于11时55分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查勘,闽A×××××车前保险杠、中网、左右前大灯损坏,引擎盖拱起变形。车辆事故地点为朝阳路边的停车位。 【案件疑点】 经查勘员现场细致查勘分析: 1.客户称其自2010年4月27日21时左右至我组到达查勘现场期间,车辆未启动、未移动过。但现场查勘到刚启动电门的车辆水温表为50-60摄氏度左右。实际上,车辆长期停放启动车辆水温表应为0摄氏度。 2.车辆车头损坏为引擎盖拱起变形、中网、右前杠破裂,右前大灯灯脚损坏,导致该损失应该受过较快的力度碰撞。车辆本次事故为正面碰撞,标的车出险地为朝阳路边的停泊位,正常车子在停车位泊车时的移动速度应该较慢。 综上情况,该起案件应为非第一现场。 【处理经过】 查勘员到现场细致查勘分析后,现场立即要求客户报交警处理。客户告知已报警,但警察以该事故属单方事故的损失,无物损、无人伤且为白天报案为由不予出警。查勘员发现出险地附近有两个摄像头,故要求客户下午有时间协助一同到交警处调看录像,再次与客户强调此案必须交警处理。现场查勘员对驾驶员做详细的询问笔录,与客户确认其停放期间没启动过车移动过车,与之前启动电门时标的车水温相矛盾,并与客户讲明对此案的疑点与此案的利害关系,客户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故查勘员要求客户协助到交警处调取事发时标的车停放处的路况录像,且需提供交警证明。 2010年4月28日下午,查勘员再次向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此事故的处理情况,且要求客户一起去交警调看取事发时标的车停放处的路况录像。并告知客户,若调看录像的结果与出险情况及时间不相符,将该案件送往经侦立案受理。在向客户明确其中利害关系并多次沟通后,最终客户要求销案。为保险公司挽回损坏3万余元损失。 (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张忠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