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表述。抛开本案长安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谈,对于机动车辆年检制度,被保险人理应知道自身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规定的含义。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逃避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定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3.通过机动车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可以达到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和控制排放及噪声等公害的目的。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既是法律规范,也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社会道德义务。同理,尊重合法有效之合同约定,严于履行合同之义务,也是秉承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之体现。如果纵容被保险人假借非专业人士的所谓“弱势合同主体”地位,牟取不正当之合同利益,不但违背集合风险、分散损失、互助共济的保险价值原理,不仅不利于保险行业有序发展,也有损于公序良俗的社会普世价值体系的建设。 本案经过长安保险公司的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一审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林某的诉讼请求。后被保险人不服,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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