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C1本驾金杯中型车经调解获交强险部分赔偿
日前,持C1本的王女士驾驶其金杯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某死亡。赔偿受害人16万元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故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据理力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保险赔偿金。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名下的金杯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16日止。但2011年1月16日,其驾驶投保车辆在河北省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后,王女士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王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上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1,即小型车,但其投保车辆登记信息却为中型普通客车,是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的,也享有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持C1证却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赔范围,即使保险公司赔付的,也享有对被保险人的追索权。鉴于王女士丈夫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孤儿寡母且负债几十万,为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纠纷,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法院尽力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王女士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