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无责不赔”输给车主“代位追偿”

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一方面确保被保险人不因第三者不为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而受损害,使得被保险人可从向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中解脱出来,及时得到保险保障脱离困境,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代第三者清偿债务后,能够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或补偿,也防止了侵害人逃避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什么样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为何法院未予采信保险公司的“次责少赔”条款?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上原告已经签字认可,被告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保险人义务作了明确说明,但该投保单形式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由原告签字认可。

而从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因此,法院认为对该部分免责内容,被告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30%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得先诉第三者吗?

张律师认为,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无需再承担其他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要求,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则被保险人应该先去起诉第三者,否则不能给付赔偿金。这样设计条款,推卸了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责任,客观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减轻了自己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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