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无责不赔”输给车主“代位追偿”
买了车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无责不赔”、“次责少赔”等规定为由,拒赔或少赔,相信很多车主都遭遇过。今年1月份,昆明车主张先生就曾遭遇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两个车险“潜规则”。近日,张先生胜诉。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度周末,当车行至呈贡县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上冲出,向左掉头,致两车相撞。经诊断,马自达司机杨某“左侧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伴脱位”,经鉴定两人的伤情都为轻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属无证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马自达车是从别处借来的,且该车只买了交强险,出事后也没有报保险。而他是一名打工者,没有赔偿能力,且住院几天后,杨某就失踪了。“只能由我们这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张先生说。 此次事故,张先生修车花了6万多元,岳父的住院费花了3.5万元。张先生购车后,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车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但让张先生郁闷的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的损失需由张先生向事故方追偿。 保险公司“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规定让张先生气愤不已,于是,张先生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代理此案,挑战保险行业“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两个车险“潜规则”。今年9月14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5日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所附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无效;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损失60347元。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义务? 在最常见的两车相撞事故中,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 什么是“代位追偿”?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