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发生后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未获法庭认可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车主驾车撞上墙,其奔驰越野车虽能修复,但实际已经贬值。车主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贬值造成的损失,这样的索赔要求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鼓楼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车主索要“车辆青春损失费”未获支持。
   
  事件回放:车主开车不慎 崭新奔驰车受损

  2009年5月8日,王先生向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越野车。该贸易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先生这辆新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投保额155万元,并投保了车辆损失的不计免赔率。保期为1年,被保险人为王先生。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于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以及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同年6月23日,王先生因驾驶不慎,在晋安南路附近与路旁围墙发生碰撞。他受了点皮外伤,刚买一个多月的奔驰车也被撞坏。经交巡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对这辆奔驰车进行了查勘定损,认定修车的工料费为26万多元,并很快将这笔费用付给王先生。
   
  争议焦点:赔了修车费 要否还要赔贬值损失?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受损严重,今后转让时,其价格肯定大打折扣,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贬值损失。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贬值损失,但这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对车主明显不公平,应属无效条款。

  王先生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车子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得出的结论为贬值6万多元。随后,他拿着鉴定结果,要求保险公司赔这笔钱,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则认为,在实践中,目前还没有机动车辆贬值损失附加险,也从未听说有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的贬值损失。而且该公司已经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从正反两方面明确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其中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保险合同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现王先生诉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依据。
   
  法院说法:索赔要求无据 予以驳回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且有“排除贬值损失”等免责条款,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且该条款并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有违公平诚信原则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诉争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清楚、明确并合法有效。王先生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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