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高速爆胎致两死七伤诉保险公司拒赔因何被驳回

失公平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显然也将归于无效。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当然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本案系争的“营运条款”和“超载条款”之所以通过审查被法院认为合理,理由在于其均符合《保险法》的一条基本原理,即“擅自增加的危险不保”。保险合同之签订,取决于双方对风险程度的一致估量,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单方行为使危险程度增加,则应予保险人一个重新评估和决定的机会,才算公平。否则,对于由于此种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之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被保险人擅自将申明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或违章“超载”,均为明显增加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之行为,将此约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显然并非无理,也为法院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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