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交强险 事故责任小赔偿却不少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过错行为,损害了受害人应得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故中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陈安忠无驾驶证,具有违法行为,但他没有造成其他主体的损害,它对本案的赔偿无影响。龙升才的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行为,且实际损害了原告的应得利益。因此,龙升才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11万元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摊。法院确定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为80%;次要责任为20%。原告的赔偿金额核定为:死亡赔偿金89240元;丧葬费11595.5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20835.5元。该款中扣除被告先行赔偿限额责任11万元,余额10835.5元,被告承担比例为20%,即2167.1元。被告龙升才应承担赔偿额共计112167.1元,扣除先期已支付的1万元,还应当赔偿原告102167.1元。遂一审判决:龙升才赔偿陈永富102167.1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龙升才不服,他提出双方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受保险法规的调整,一审法院错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判决给了被告来承担,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更正,改判被告无责任。

  2011年12月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上诉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义务,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按一般常理来说,确实不好理解。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以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罚当其责。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我国法律有着特别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