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交强险 事故责任小赔偿却不少
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维持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字(2010)第09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求赔偿 上法庭 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后,陈安忠的父亲陈永富经过多方咨询,得知尽管自己的儿子负主要责任,仍然可以请求赔偿。于是他委托律师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陈永富夫妇年迈痛失爱子,一家人遭受重大变故,精神处在十分痛苦之中。龙升才有驾驶不当行为,发生事故有一定责任,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89240元,丧葬费11595.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争辩激烈,各有说法。 原告方认为,此次事故造成了陈安忠死亡,其后果十分严重,责任已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由于龙升才没有购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原告应得的赔偿款未能取得。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龙升才应在其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龙升才在法庭上感到十分迷惑和委屈,他辩解到:“事故是死者陈安忠造成的,属自己驾车不当导致,责任已经明确,怎么还要我来赔偿。事发后,自己接受警方询问之时,我的孩子龙具万不幸掉入湖泊中,延误了我对溺水儿子的施救,导致龙具万身亡,我们一家人同样处在万分悲痛之中。我们又找谁来赔偿?原告和我们的损失是均等的。虽然,我未对自己的车购买保险,但我有合法的驾驶证照,驾驶车辆上道行驶属于正当行为。死者陈安忠的摩托车,不仅没有购买保险,而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他上道行驶才是违法的。所以,陈安忠的死亡后果只能由其本人承担。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来划分各承担的份额。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请求。” 主审法官试图调解,但原被告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成。 责任虽小 赔偿不少 2011年6月7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陈永富之诉,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责任已经由交警部门划分。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其他险种。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即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外,其他受害人仍然有权获得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没有投保交强险属于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