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保交强险 事故责任小赔偿却不少

  负次要责任,承担了大部分赔偿款,这样的事儿有吗?一般来说是没有的。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这不,2011年12月2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委托,宣判的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一个鲜见的例案。

  □润仁 

  祸事接踵而至 击垮两个家庭

  2007年4月,雷波县南田乡南塘村村民龙升才从他人处购得一辆轻型货车,车牌号川w66047,从事货物运输。持有b2驾驶证照的龙升才,驾驶技术很好。他按要求为车辆投了保险,顺利经营了3年有余。2010年6月,龙升才的川w66047号车交强险到期,龙师傅忽略了及时续保,继续驾驶自己的车上道行驶。

  2010年9月12日,龙升才驾驶自己的车从307省道石板滩处驶往雷波县城。12时40分,当车行至307省道385公里加200米处一弯道处时,迎面快速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龙升才见状急忙刹车,摩托车避让不及,瞬间车祸发生,摩托车驾驶员摔在了公路中央,当即身亡。事发后,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火速赶赴现场。经向周围群众和家属询问得知,摩托车驾驶员为雷波县南田乡金堰村人,名叫陈安忠,无驾驶证照,无保险。现场勘查完毕后,龙升才随警察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龙升才陈述:陈安忠驾驶的摩托车速度太快,自己原地掉头摔在公路上,没有碰撞他的车。正在接受询问中,龙升才接到他人电话告知,他的15岁儿子龙具万在县城附近的乐水湖落水身亡。真是祸不单行!灾祸接踵而至,两个家庭处在巨大痛苦之中。尽管如此,龙升才在事发的次日,仍然支付了陈安忠死亡安葬费1万元。

  责任存异 认了又复核

  由于龙升才对死者是否触及他的车存在异议,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了相关物证,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10年10月9日,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鉴定书,其意见为:涉嫌肇事车辆左前轮、左后轮处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与死者相同。2010年10月18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以“公交认字(2010)第091201号”,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为:陈安忠驾驶摩托车与龙升才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因操作不当,将摩托车撞翻,摩托车与人倒地后,陈安忠的头部与货车左前轮螺丝发生擦挂,造成陈安忠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陈安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龙升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龙升才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2010年11月26日,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凉公交复字(2010)第64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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