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消灭 诉讼请求被驳回
书落款处没有年月日,无法证明唐某在该项目核价单上的认可时间,法庭不应予以采信,应以200501169号事故认定书为准。
2012年1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唐某负担。 相关链接 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思考与启示
1.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对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条款,逐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以书面形式让投保人签章。 2.客户回访时应当使用录音电话。事故现场作出的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的核损单据等事故材料,必须由车主或投保人签章确认。 3.做好对未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已接收的客户档案材料,不能随意销毁、退还客户或接受他人查阅,应长期保存完整。 4.关键证据涉及司法解释的诉讼案件,应聘请专业律师或由法律顾问出庭应诉,便于庭审时与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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