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消灭 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故认定两年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赔偿请求权消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月6日,随着保险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历时近两年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可减少赔付损失4万余元。 夜行躲车误撞交通信号灯杆 核定损失“玩失踪” 2005年4月22日0时50分许,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报案专线接到蒋某报案称,自己驾驶的唐某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至市区解放路与八腊庙街交汇处时,因躲避轿车,撞坏路口交通信号灯杆,造成两人受伤、车辆与交通信号设施损坏。 经查,该车投保了公司的机动车辆险(2003)商用车,保险期限为2004年4月30日至2005年4月29日,投保险别为汽车损失险86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50000元,乘客伤害责任险50000元,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100000万元,全车盗抢险72500元。接到报案后,专线立即调度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查勘员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在案发现场,查勘员仔细查勘事故损失情况,拍摄了反映事故损失情况的照片,留取了驾驶员签字确认的事故笔录,并将受伤的乘客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4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的车辆损失及交通信号灯损失费用12000元由唐某承担,其他另行处理。5月13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逐项核损,共计29970元的损失由唐某进行了确认,同时,唐某对事故中损坏的交通信号设施予以赔偿。 随后,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了理算,将案卷材料进行了缮制,要求唐某提供相应票据进行索赔。 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年时间里,保险公司通过回访专线多次联系唐某,试图督促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票据索赔,却一直联系未果。 事故发生五年“再复活” 过期票据作凭证 2010年8月,唐某持有2009年12月份开具的票据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索赔。面对前来要求赔偿事故损失的唐某,保险公司仔细地向其解释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拒绝了其提出的赔偿请求。 二次认定书当“救命稻草” 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1年5月13日,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1970元及利息。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立即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做好应诉准备。 2011年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唐某分别委托律师出庭。唐某诉称, 2004年4月30日,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