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车被盗 车主索赔遭拒
买了半年多的车被盗了,在车辆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车主田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车辆落牌后,未向该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落牌批改手续,因此,认定其盗抢险保险尚未生效。“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丢失的,保险公司却恶意拒赔!”前天,觉得被保险公司“文字游戏”忽悠的车主田某,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索赔9万元。 车主:保险公司设置了“文字陷阱” “我已缴纳包括盗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车辆丢失的时间恰好在保险期限内。” 车主田某称,2009年12月20日,他在购车时,就通过车辆经销商代为购买了车辆商业保险,并支付了高额的商业保险费用(包括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21日15时起至2010年12月21日15时。而2010年5月13日,自己的车被盗,也就是说丢失车辆的时间正好在保险期限内,所以应该获得赔偿。 田某的代理律师金则辉认为,田某已缴纳包括盗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车辆丢失的时间恰好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保险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履行理赔责任。 金律师指出,在保险合同标的物(即被盗车辆)具体、明确、特定的情况下,该保险合同即已成立生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须再就所投保机动车的盗抢险附加特别约定,即:被盗车辆的牌照之前必须要报保险公司办理批注,该合同才生效。办不办该车辆牌照的批注,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且,即使存在该保险合同办理车辆牌照批注的随附义务,这个义务也应由保险公司去履行。 保险公司:合同有效但盗抢险尚未生效 “被保险车辆落牌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落牌批改手续,因此车辆的盗抢险保险未生效。”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偿田先生是合理的,并非他所说的恶意拒赔,更不存在“文字陷阱”一说。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被保险车辆落牌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落牌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承认合同合法有效,但该车辆的盗抢险保险却尚未生效,因此拒不承担盗抢险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法》第13条,附加规定并不违法,而且原告也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合同是有效的。另外,告知投保人的方法有两种,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虽然原告是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保险,但保单上已经写得很清楚,所以,田某的索赔并不合理。 因双方的争议很大,庭上并未达成和解,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 事件回放 2009年12月20日,田某通过昆明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长城牌旅行小轿车一辆,全部费用近11万元,其中包括代办商业保险费4736.71元(机动车盗抢险在内),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21日15时起至2010年12月21日15时。2010年5月13日,该车被盗,车至今未追回。2010年8月19日,田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月27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报告书》,理由是:被保险车辆落牌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落牌批改手续,因此,该车的盗抢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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