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性质上,与适用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或者诉讼时效有所不同,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实体权利消灭,该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因此,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知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那么保险人应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构成弃权,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要采取合适的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保险公司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好《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作,以便后续发生民事纠纷时举证。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由理赔人员负责送达,也可以委托业务员送达;有关送达回证及送达的有关材料,由业务管理部门整理、保存。 (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主要指投保人)或其代收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可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或受送达自然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解除合同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解除合同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自邮寄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未收到受送达人交回的送达回证,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受送达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和送达 |